日前,自然資源部就《關于規(guī)范礦業(yè)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(征求意見稿)》公開征求意見,反饋截至9月7日。文件共八章四十九條,承接新《礦產資源法》及2026年6月15日施行的《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》,同步廢止自然資規(guī)〔2023〕4號、6號。

其中,砂石黏土雖非戰(zhàn)略礦,但被直接寫入出讓、設采、變更、重疊、修復等多處條款,核心紅線如下:
主體鎖死:砂石采礦權申請人須為營利法人,個人、村集體合作社拿不了證(第七條)。
禁拆分禁變種:砂石黏土采礦權不得分立,不得變更開采主礦種,其他礦也不得變更為砂石黏土(第二十二條)。
探礦權邊界:砂石探礦權上限150平方千米,且不得兼探油氣/煤炭/戰(zhàn)略金屬;非油氣綜合勘查條款明確把砂石黏土排除在外,不鼓勵“探轉采”(第五、十八、十九條)。
設采門檻下放省級:砂石設采勘查程度不強制勘探,由各省自定(第二十條)。
重疊靠承諾:新設油氣與露天砂石采權重疊、或新設露天砂石與油氣重疊,交“不影響已設權益承諾”即可,但違諾須主動退出(第二十七條)。
修復前置:申采須隨開采方案報礦區(qū)生態(tài)修復方案,主礦種/方式一變就重編(第三十條)。
老證過渡:2025年7月1日前過期非自身原因可憑舊續(xù)期材料補登;同日前的證遺失不補紙質,只發(fā)電子證照(第四十五、四十七條)。
另外,部省兩級出讓計劃(石油、稀土、鋰等23類部管)、探礦權續(xù)期核減≥20%面積、油氣探采合一30日報計劃/5年轉采、礦權登記與勘查采礦許可分離(許可15工作日)、方案評審≤10工作日。
整體看,這份征求意見稿把“鎖主體、禁拆分、禁變種、認承諾、跟修復、清老證”寫進普通建材礦底層規(guī)則,砂石行業(yè)小散炒證空間基本歸零。



